一、 富民商业大厦由我司于1993年投资建成,产权归我公司所有。租户交纳3万元押金(已以押金抵扣租金的方式陆续退还)获得我司委托的租赁权。我司对富民商业大厦铺位享有完全的自主处分权。
二、 考虑目前的经营环境以及租户长期以来对商场的大力支持,并考虑到租户所承托的租赁权能够在较长时间内相对稳定和得以延续,我司决定以优惠的条件与租户签订35年租期的长期合约。此举合法、合理、合情。
三、 租户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与我司订立合约。逾期未办理者,视为默示在2011年10月原合同到期时放弃承租权,该铺位将由我公司推向社会进行市场化运作。
四、 东莞银行可提供铺位租赁权质押贷款。
特此声明。
东莞市虎门富民服务有限公司200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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